当前,
“美丽肇庆・美丽家园”
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行动
正在深入推进。
建筑垃圾不能随意处置
——这不是一句空话,
而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》《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等规定,建筑垃圾若放置不当,不仅污染空气、土壤和水源,还将面临严厉处罚。任何单位和个人,都不得擅自排放、运输或消纳建筑垃圾。
典型案例一
5月8日,端州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时,发现黄岗四路存在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,破坏了周边环境卫生与市容市貌,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违法行为予以查获。
经调查取证,行为人李某对其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可。其行为违反了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》第十五条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、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”的相关规定,端州区城管局根据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该行为作出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,并要求行为人立即清理随意堆放的建筑垃圾。
典型案例二
5月4日,德庆县德城街道G321国道佳一电力正对面空地上出现大量建筑石块、沥青渣等堆放物。德庆县城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消息后立即前往核实。
经查,系当事人梁某租用该地块,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堆放点,接收外来车辆倾倒的建筑垃圾,且无法提供任何合法手续。执法人员当场指出,其行为违反了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》第九条: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,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,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”。
5月12日,德庆县城管局依法对梁某作出行政处罚:罚款3000元,并责令限期改正。梁某已承认错误,主动缴纳罚款。案件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另案处理。
这些红线不能碰!
从事建筑垃圾的运输、消纳、处置,
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
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进行。
无论是个人,还是企业:
→都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
→都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
→都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
→都不得随意倾倒、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
普法小课堂
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》第二十条
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:
·对单位: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
·对个人:处3000元以下罚款
并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一百二十条
擅自倾倒、堆放、丢弃、遗撒固体废物,造成严重后果的,公安机关可对相关责任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建筑垃圾处置有法可依,违法必究。
请广大市民和施工单位自觉遵守规定,
切勿心存侥幸。
如发现擅自设立弃置场、
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行为,
可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举报。
举报电话
高要区:12345
◆资料来源 端州区城管局、德庆县城管局
◆编辑 彭雯霞
◆一审 陆娜
◆二审 陈琳
◆三审 周泽彬、赵健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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